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民初6554号
原告:陕西晋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U7GX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月,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九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0B1D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晋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九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晋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