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道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明道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1046

申请执行人:陕西明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5376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寇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01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明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寇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陕0118民初333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20190513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180303.7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911元、执行费26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本院已按照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和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8104620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严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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