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23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624440385,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85996185H,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如东县兵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5474X,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如东县兵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23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39830.64元,该款汇入原告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账户。二、被告如东县兵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239120.52元(原、被告均同意该款可由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如东县兵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原告),该款汇入原告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账户。三、本案诉讼费54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2740元(该款由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退回原告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274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将本案件纳入终本案件。
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刻生效。
审判长梁亮
审判员牛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