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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624440385,住所地**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88号2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0566510563,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港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200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苏07执222号,执行依据:(2022)**字第200号裁决书〕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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