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624440385,住所地**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88号2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0566510563,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港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200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苏07执222号,执行依据:(2022)**字第200号裁决书〕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