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 曼
书 记 员 姚 路
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