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现法、林州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现法,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祥钰,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宣宣,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辉,河南唯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郭店镇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该中学校长。
上诉人刘现法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邑县郭店镇第一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现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玉霞
审 判 员 高纪平
审 判 员 曹燚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时丕彬
书 记 员 李登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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