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现法,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祥钰,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宣宣,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辉,河南唯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郭店镇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该中学校长。
上诉人刘现法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邑县郭店镇第一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现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玉霞
审 判 员 高纪平
审 判 员 曹燚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时丕彬
书 记 员 李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