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3民初4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元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9元,由原告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迹
书记员 周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