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霖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霖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81民初1195号
原告: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陆丰市潭西镇潭东管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5W。
法定代表人:林倍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楚唯,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霖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硅谷动力深圳市**********)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2H。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霖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0.24元,减半收取计1790.12元(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建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少将
书 记 员 袁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