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3民初195号
原告:德阳市安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北路477号德阳希望城1#商业地块1幢第9层D-9-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中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幢1单元201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德阳市安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德阳市安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阳市安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