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安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中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93民初3746号
原告:德阳市安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北路477号德阳希望城1#商业地块1幢第9层D-9-16号。
法定代表人:肖先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幢1单元2017。
法定代表人:周万林,职务不详。
被告: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邵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德阳市安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安瑞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政人力公司)、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阳安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被告东方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政人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阳安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政人力公司支付服务费120,000元;2.判令中政人力公司支付资金利息2,792元(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利率,自2021年7月6日起算至2022年2月8日,实际应当计算至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德阳安瑞公司与中政人力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代理方(乙方,即德阳安瑞公司)的责任:派出富有经验的代理办证人员为甲方(即中政人力公司)根据建设部资质标准,为东方电气公司获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代理办证服务。费用:中政人力公司支付企业资质咨询费用132,000元,在签订合同时中政人力公司支付定金12,000元……;当德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公示各项资质意见同意起5个工作日内,中政人力公司支付合同款给德阳安瑞公司,即120,000元。合同签订后,中政人力公司向德阳安瑞公司支付定金12,000元,德阳安瑞公司按约向中政人力公司、东方电气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德阳住建局于2021年7月1日公示东方电气公司取得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但迄今为止中政人力公司尚未支付剩余服务费用,故诉至法院。
东方电气公司辩称,东方电气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申请驳回德阳安瑞公司对东方电气公司的起诉。东方电气公司未与德阳安瑞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德阳安瑞公司诉请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与东方电气公司无关。
中政人力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7日,中政人力公司(甲方)与德阳安瑞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咨询合同》,载明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议定代理案,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派出富有经验的代理办证人员为甲方根据建设部资质标准,获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代理办证服务(服务范围)。该条约定后,以手写备注“甲方提供增项公司为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负责通过申请资质资料的审批。乙方为甲方办好相关项目所需时间,以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及约定的相关项目所需企业资料当日算其1个月内取得建设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公司同意意见(不含安许)。如因政府职能部门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妥相关项目,甲方允许乙方顺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办妥相关项目,乙方应退还甲方未完成事项的款项;2.甲方要全力配合,并按申报资质要求1周内提供相关的证件、法定证明等申报材料。如甲方中途取消委托或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办理并视其自动放弃委托,且所收款项不予退回;3.验收评价方法:甲方申请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公示同意即为乙方咨询完全履约合同约定;4.甲方支付企业资质咨询费用共计132,000元。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支付12,000元(由现金或基本账户付款,该费用不包含合同约定事项所需的人员证书费用)。本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转账,乙方不提供发票,如需乙方提供发票,税费自理。当德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公示各项资质意见同意起5个工作日,甲方支付合同款给乙方,即120,000元;5.本合同在委托方取得证书及付清全部咨询费后终止;6.其他。其中,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内容一经涂改或手写均视为无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政人力公司向德阳安瑞公司支付了定金12,000元。德阳安瑞公司工作人员、中政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万林通过微信交流,用于沟通双方合同约定的为东方电气公司办理相关资质证书事宜。
2020年7月5日,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初审意见的公示2021年底十七批公示名单显示,同意东方电气公司办理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证书。
上述事实有《技术咨询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初审意见公示名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政人力公司是否支付德阳安瑞公司服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如应支付,具体金额为多少。对此,本院做如下评述:
本案中,德阳安瑞公司与中政人力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技术咨询合同》约定中政人力公司委托德阳安瑞公司为其指定的东方电气公司进行相关资质证书办理事宜虽系书写备注,且该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合同经涂改或手写无效。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合同签订后,德阳安瑞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中政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万林沟通东方电气公司办理相关资质证书事宜。德阳安瑞公司实际为东方电气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证书办理,东方电气公司获得了相关资质证书。也即,根据德阳安瑞公司提交证据,关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并实际已经履行完毕具有事实上的高度盖然性。在此情况下,应由中政人力公司举证证明案涉合同变更及履行情况与德阳安瑞公司主张不符。中政人力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德阳安瑞公司已完成了约定事项。在此中政人力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德阳安瑞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故对于德阳安瑞公司要求中政人力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德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公示各项资质意见同意起5个工作日内,中政人力公司向德阳安瑞公司支付120,000元。从德阳安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东方电气公司已于2021年7月5日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同意东方电气公司办理相关资质证书,按照合同约定,中政人力公司至迟应在2021年7月12日前向德阳安瑞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其延期付款的行为导致德阳安瑞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客观存在。故本院结合德阳安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合同约定,酌定中政人力公司向德阳安瑞公司支付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中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德阳市安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356元,由被告四川中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