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破申3号申请人: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申请人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破产申请书后,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并认可目前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12月28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地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纬六路10号。经营范围为风机制造、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及其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维护、售出服务等。2018年2月20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2017年度审计,经审计,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合计为332727370.68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97437088.24元、应收款100394166.97元、其他应收款12818200.69元、无形资产6463203.76元;负债合计***4798207.46元,其中应付账款589181368.57元、预计负债4263***0.72元,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262070836.78元。其中,被申请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之后,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书面回复我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无异议。从被申请人提供的债务清册来看,截止2018年7月31日,该公司负债498201063.92元;根据被申请人出具的财产状况说明,截止2018年7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279379098.***元,净资产为-218821965.31元。目前拖欠申请人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7197128元,其中到期债务53356528元,被申请人无力偿还。经初步审查,被申请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酒泉市,本院依法享有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管辖权。申请人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被申请人享有大量到期债权未获清偿,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大量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