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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方源博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112执12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昆明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18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明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昆明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昆明市西山区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191号博悦城项目二期(A3-1地块)1幢17层1716号办公、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191号博悦城项目二期(A3-1地块)1幢17层1720号办公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6年11月19日,暂无法处分;位于昆明市博悦城的85处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7日,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