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1002号 原告: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262号。 负责人:**寰。 原告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