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148号
原告: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3589270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起诉、调查取证,参与庭审,与对方进行调解,代为签收调解书及签署调解协议。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地址:浠水县清泉镇十字横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1655566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湖北冠达通信科技网络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