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11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长山路A-E幢E区1005。
法定代表人:李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青,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蔡福朝,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申请人安徽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雯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