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696号
原告: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槎溪路699弄5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CUISHAN。
原告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