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2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B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8诉前调确7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45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66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对其名下的各银行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山东省×××的不动产、有位于×××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委托办理了轮候查封登记(期限三年)。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机动车四辆,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委托办理了轮候查封登记(期限二年),车辆均未实际扣押。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已委托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7.传唤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应于2023年8月7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8.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4年1月15日,被执行人B公司尚应支付案款45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6680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A公司,其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B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20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