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619号
原告:夹江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界牌镇青江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5JWNN89。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2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LL14D8L。
原告夹江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夹江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夹江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成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