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昌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夹江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619号

原告:夹江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界牌镇青江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5JWNN89。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2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LL14D8L。

原告夹江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夹江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夹江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成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