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昌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797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3栋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14D8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四川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肖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