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797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3栋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14D8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四川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肖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