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9721号之一
移送执行机构: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申请执行人:东莞清溪谢坑源协五金塑胶电器厂,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委会。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航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罗马路6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委会罗马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胜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罗马路天生湖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明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690号东盟大厦二楼A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骏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重河村委会河柏桥村小组石田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女,民族不详,1986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3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8)粤1973刑初1927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刑终1001号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6月7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需缴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需退赔申请执行人东莞清溪谢坑源协五金塑胶电器厂10000元、东莞市航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13450元、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3100元、东莞胜明实业有限公司12415元、深圳市鑫明通物流有限公司6519.75元、东莞市骏华建材有限公司9742元、**22380
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监狱账户的款项1000元。因到账金额较小,经综合考虑,本院依法将到账金额1000元退赔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