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圆柱新能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9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委会罗马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圆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宵县云陵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5月25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7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9438.72元(暂计)、受理费404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 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及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3执9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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