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民初1380号
原告:载元派尔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载元派尔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载元派尔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载元派尔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637元,由原告载元派尔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