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科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执12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委会罗马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科玛电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新区尚河路以南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9)粤19民终10747号民事裁定书[一审文书为(2018)粤1973民初10455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10月14日。 三、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鹏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科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0000元、利息1949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9247元及诉讼费1808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982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下列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银行账户: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57×××62账户,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申请法院续冻,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解冻的风险。 二、其他: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资产分别由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6财保6号、(2020)皖06执20号案件首封,本院已向该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申报本案债权参与财产变现款的分配,后该法院收到分配函,案件承办人与本院联系,称被执行人拖欠债务较大,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拟近期启动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自行与该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联系,了解后续进展。 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债务,也没有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限制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此外,被执行人经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3执120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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