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274号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以与被告***、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5元减半收取11602.5元,由原告抚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良发
审判员 徐继军
审判员 艾志芳
书记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