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68166号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2层201内201-215室。
法定代表人:闫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雪,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政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金井村旧厝8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与被告中建政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撤回对被告中建政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