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政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美好家顺发建材有限公司、中建政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1号
原告:莆田市美好家顺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延寿中街115号2号楼1梯2301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3157563125。
法定代表人:林庆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东,福建瑾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建政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金井村旧厝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YN3X64。
法定代表人:林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莆田市美好家顺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政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莆田市美好家顺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美好家顺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建政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清偿案涉债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客观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美好家顺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莆田市美好家顺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雨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