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88号
原告:**,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男,200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法定代理人:**(**母亲),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省安文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668号紫云府9幢3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68128M。
法定代表人:陈小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庚路与玉兰大道交口东500米国源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78749J。
法定代表人:张玉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国,安徽润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请示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中新,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睿,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安文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曹丽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