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民初97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
被告:四川世纪佳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西寺巷4号。
法定代表人:赵胤锋。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罗志川,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世纪佳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罗志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萍珍
人民陪审员 唐 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文 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