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佳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世纪佳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民初97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

被告:四川世纪佳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西寺巷4号。

法定代表人:赵胤锋。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罗志川,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世纪佳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罗志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萍珍

人民陪审员  唐 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文 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