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民政与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重庆梦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财保7号
申请人:文民政,男,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斌,系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系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梦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2333330H。
法定代表人:邓宇琦,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2318898F。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地址:重庆市沙坝区。
申请人文民政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四川武胜天桥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文民政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民政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四川武胜天桥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文民政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英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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