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巨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2民初500号
原告:沧州巨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小平王乡冯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景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宇,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杰宇小区。
法定代表人:尹斌,总经理。
原告沧州巨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6日立案。原告沧州巨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巨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巨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余四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