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梦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财保157号
申请人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民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梦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宇琦。
被申请人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梦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梦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123万元,保全标的为123万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23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梦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123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魏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