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辖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梦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龙虹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原审被告: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重庆梦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彩玲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梦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接收货币一方的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高陵区行政区域,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彩 玲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