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1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民初字第00539号
原告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荣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学勇。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以本案合同主体涉及案外第三人,需另案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
人民陪审员  吴明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