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吴执字第012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0号现代创展大厦1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黄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枫津南路22号4幢。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平。
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4474856.8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431元。2015年1月7日,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给付4503269.8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503269.8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743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截止2015年3月,本院受理以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5件,执行总标的逾8500000元,执行费超过100000元。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本院和其他多个法院冻结,本院实际冻结到的款项尚不足以支付上述案件执行费,无余款可供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
另,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汽车四辆,本院已查封,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本案执行中,已查封的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跃   辉
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徐国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董   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