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3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289号
原告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可旭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崇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雷蕾,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胜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第三人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颢丽
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
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