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191号 申请人: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9690494XQ,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办事处纬三路综合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业昆,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1514245K,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0号现代创展大厦1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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