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19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9690494XQ,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办事处纬三路综合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业昆,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1514245K,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0号现代创展大厦1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作出(2022)苏0891民初31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