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191号之二 原告: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9690494XQ,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办事处纬三路综合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业昆,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1514245K,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0号现代创展大厦1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7元,减半收取1019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江苏安信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