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5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715142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沪浮璜公路)隆兴钢铁物流园,组织机构代码56777619-2。
法定代表人***。
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解除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期)外墙保温、仿石漆工程施工合同;二、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5902.82元。案件受理费12834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7834元,由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619元。上述费用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因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华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7521.8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房产均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目前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其他法院首查封的处于停工状态的房地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