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9破申63号
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束某某,该公司总公司。
2024年4月10日,本院立案登记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内,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