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破申49号
申请人: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南。
被申请人: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天安智慧城1-805。
法定代表人:张惠。
经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以(2019)苏02执771号执行决定书将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宏海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通知了中广宏海公司。中广宏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9年8月27日,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锡仲裁字第563号裁决书,确认中广宏海公司应支付新东方公司监理费60万元及利息等;后中广宏海公司未履行前述义务,新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述裁决书。2019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9)苏02执7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新东方公司无法提供中广宏海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2018)锡仲裁字第56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29日,新东方公司以中广宏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中广宏海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执行局随案移送的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审查报告载明:中广宏海公司涉执行案件8件(含本案)。中广宏海公司名下无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
本院认为,新东方公司是中广宏海公司的债权人,本院执行局执行查明情况表明,中广宏海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故新东方公司对中广宏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沈 君
审判员 贾建中
审判员 龚 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迪金
书记员吴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