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执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6513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春,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339066447F,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骤,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无锡仲裁委员会(2018)锡仲裁字第56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监理费60万元、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仲裁费10542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8年12月3日,本院以(2018)苏02财保157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权证号为(2016)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09406号的土地使用权,该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处置。本院依职权至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到不动产信息。
4、2019年12月18日,本院依职权对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未正常营业。本院多次到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住所调查并张贴传票,其未依传票传唤到本院谈话。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2019年12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0万元、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仲裁费10542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8)锡仲裁字第56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荩
审 判 员  姚震宇
审 判 员  李锡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金彩
书 记 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