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财保157号
申请人: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天安智慧城1-805。
法定代表人:张惠。
申请人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8年11月15日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东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广宏海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兆祥
审判员孙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