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2792江苏中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2792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西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7423616U。
法定代表人:王海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如(公司员工),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金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同泰大道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768760932。
法定代表人:张国玉,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中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江苏中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9元,减半收取4189.5元,保全费2880由原告江苏中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