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执2458号
申请执行人:**衡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铁,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衡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04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797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04执2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翔
审判员 马怀茹
审判员 魏大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伟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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