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终2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黄沙大道安置点南七排西二幢西起第二十四卡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97708910L。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602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许 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