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天涯楼19·**。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黄沙大道安置点****西起第二十四卡****供办公场所使用)。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仕铨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3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