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3执96号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经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案1044元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