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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248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涂县乌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夏第一街B3号楼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143162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