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248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涂县乌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夏第一街B3号楼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143162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