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266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8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夏第一街83号楼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14316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瑞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